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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开展海上光伏、高速公路、户外实证等5大类光伏试点示范
作者: 更新时间:2023-10-19 点击次数:1380

 来源:国家能源局

10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就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根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现就“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支持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拓展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机制完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创新驱动、示范引领。坚持把创新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动力,聚焦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低成本发展的前沿技术,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工程,探索实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场景、新模式、新机制,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力、竞争力。多元融合、统筹部署。注重可再生能源与其他产业和业态的融合,优化发展方式,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生态治理、乡村振兴、海洋经济等其他产业发展需求,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其他产业的协同互补、融合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2025年,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合理、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系列相对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根据文件,本次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三大类,分别为技术创新类、开发建设类与高比例应用类。其中涉及光伏发电的包括:

技术创新类1、光伏发电户外实证。主要支持在寒温、暖温、高原、湿热等典型气候地区,对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等光伏发电关键部件及系统在典型环境条件下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户外长周期运行监测与研究,为光伏产业升级提供支撑。2、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示范。主要支持高效光伏电池、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新型、先进、高效光伏电池技术应用,以规模化促进前沿技术和装备进入应用市场,持续推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单个示范项目装机规模不宜小于5万千瓦。

开发建设类1、光伏治沙示范。主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统筹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因地制宜确定适宜开发范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科学选择生态治理方式、植被配置模式等,探索不同条件下有效的光伏治沙建设方案,带动沙漠治理、耐旱植物种植、观光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沙漠治理、生态修复、生态经济、沙产业多位一体、治用并行、平衡发展的体系。单个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宜小于50万千瓦。

2、光伏廊道示范。主要支持利用铁路边坡、高速公路、主干渠道、园区道路和农村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的空闲土地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或小型集中式光伏建设,探索与城乡交通建设发展相结合的多元开发、就近利用、绿电替代、一体化运维的新型光伏开发利用模式。

3、海上光伏试点。主要支持在太阳能资源和建设条件好的盐田等已开发建设海域,试点推动海上光伏项目建设,通过设计、施工、运维全生命周期优化以及产业协同等措施,推动项目技术水平和经济性提升,融合相关行业发展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上光伏开发模式,重点分析评估海上光伏方阵、桩基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关注生态修复措施成效。

高比例应用类则中的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绿色能源示范园(区)以及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均要求以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为主,打造高比例新能源示范。

文件表示,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拟开展示范的有关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企业报送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原则上各省(区、市)开展的示范工程每类不超过2个项目。政策支持方面则是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示范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经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后,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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