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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补!分布式光伏补贴0.01元/千瓦时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1-12 点击次数:1282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支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能源结构,提升我市低碳发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若干措施。

一、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开发

按照“宜建尽建、业主自愿”原则,积极推进屋顶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附属空闲场地,因地制宜开发光伏项目。落实国家关于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要求,发挥潮安区整区光伏开发试点的示范作用,推动潮州光伏项目规模化开发。

二、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

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单处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利用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对其他类建筑应加强指导,鼓励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培育光伏发电和龙头企业

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引导和整体规划,鼓励市场主体采用多种方式建设运营光伏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光伏产业培育机制,重点发展高效硅片、电池片、组件产品和关键材料集聚区,支持光伏企业积极开展太阳能光伏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提高光能转换率,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努力形成一批本地光伏龙头企业。

四、实施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财政补贴

自本措施印发实施之日起二年内,新增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且年实际发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以上,按每年实际发电量给予投资者0.01元/千瓦时电价财政补贴。县区项目按市和县区财政4:6比例给予补贴,凤泉湖高新区的光伏项目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各县区、凤泉湖高新区发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审核结果将市级负担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区和凤泉湖高新区。光伏发电项目全部发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

五、创新光伏项目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潮州市光伏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为光伏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

六、按照“能并尽并”原则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

电网企业要切实为光伏项目提供并网服务,简化并网手续办理,公布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和办事指南。按照“能并尽并”原则,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光伏项目及时上网运行。

七、接网配套改造由电网企业负责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公共电网的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项目按省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及规定配置相应的储能设备。

八、大力建设绿色低碳园区

鼓励建设绿色产业园区和绿色企业。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光伏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应绿色电力,电量不计入该产业园区能耗总量。

九、新增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各县区年度新增光伏并网发电量不计入本地区年度能耗总量;企业年度新增光伏发电量可作为该企业扩能新增能耗的替代。

十、简化审批流程和并网服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由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限时办理,原则上不超1个工作日办理备案手续。